在新聞上總是能看到被迫簽本票的新聞,但本票到底是什麼呢?其實它為具法律效力的支付工具,被廣泛應用於商業借貸、債務擔保及分期付款等情境中。然而,當債務人無法依約支付款項時,債權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?本篇文章讓您10分鐘快速了解本票的基本結構和法律依據,還提供了本票裁定的聲請流程、強制執行的運作方式等法律知識。此外,文章探討了本票遺失及債務人無法償還的應對方法,幫助讀者在面對本票問題時具備充分準備。
本票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,債務人向債權人(即持票人)承諾無條件支付特定金額,故也被當作支付工具的一種。關於本票的定義,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,票據法第一章第 3 條指出「稱本票者,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於指定之到期日,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」其實就是承諾對方在期限內無條件支付款項,類似於借據,但本票具有更強的法律保障。一旦簽發本票,債務人就需要在承諾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,否則債權人可依法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,追討未支付的款項,這也是本票被廣泛應用的原因。
商業借貸: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,經常利用本票作為短期資金的支付工具,確保借款和還款的合法性。
債務擔保:本票也可以作為債務擔保手段,若債務人未能依約付款,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索。
分期付款:在購買大額物品或服務時,本票有時會被用來分期支付,讓付款人分期承擔財務責任。
小明與小美原是一對令人羨慕的模範夫妻,卻在幾個月前小美發現小明出軌了,小美要求提告妨礙家庭及損害賠償,小明為了想平息風波,想與小美和解,小美為了家庭和諧與小朋友成長,便要求小明立下切結書,保證不再犯,否則應給小美一筆鉅款,並要小明簽下本票作為這筆款項的擔保。
小明前年因家人生病,需要資金支付醫院手術費用,便與最好的朋友小樂商借,但小樂也怕小明日後不承認借款,為此小樂求助律師協助,律師建議他可以與小明分別簽訂數張本票擔保,並要求小明依本票日期分期進行償還,也避免一次金額過大無法償還。
關於本票相關法律,目前適用於「票據法」法規,票據法是用來規範本票、匯票、支票等票據行為的法律。它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票據的流通性與安全性,並保障票據持有人在合法情況下享有追索權。票據法涵蓋了票據的簽發、轉讓、承兌、背書、付款等行為,為票據持有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。
過去金管會曾宣布欲修訂票據法,縮限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類型,由相關機構進行發行本票或擔任付款人,並由該單位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,後來在金管會研議時,顧及現今民間使用上的便利性而取消修法。。
補充資料:《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取消修訂後之質詢紀錄》
當債務人未按約定支付本票款項時,債權人可以依據票據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。法院會對本票的合法性進行審查,確認票據有效後,將裁定債務人須支付該筆款項。若債務人仍拒絕付款,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,通過查封、扣押付款人的財產來強制償還欠款。這不僅可能導致付款人的財產被扣押,還會影響其信用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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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本票外,市面上流通的票據還有匯票、支票等,以下針對本票、匯票即支票進行比較:
比較項目 | 本票 | 匯票 | 支票 |
定義 | 發票人依票無條件支付予持票人的票據 | 發票人委託付款人於指定日期支付予持票人的票據 | 發票人指示銀行支付予持票人的票據 |
時效 | 對發票人為 3 年 | 對付款人(承兌人)為 3 年 | 對發票人為 1 年 |
用途 | 商業借貸、分期付款等交易擔保 | 常用於國際貿易或商業融資 | 常用於日常支付和結算 |
付款方式 | 發票人直接支付 | 發票人委託指定對象支付 (任何人均可,多為金融機構) |
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支付 |
付款時間 | 指定到期日,無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 | 指定到期日 | 見票即付 |
你知道撰寫本票時,哪些內容一定要記載嗎?哪些內容可能與法律抵觸?以下提供記載項目的詳細解析:
以下內容均需由債務人於本票上進行記載,以保證法律效力。
圖為文具店本票(紅圈位置為債務人須親自填寫欄位)
以下內容不一定需記載,若有記載,則依記載內容進行;若未進行記載,則依法進行。
以下內容請勿記載於本票上,有可能會影響本票的有效性:
延伸閱讀:《本票怎麼寫才有效力?掌握寫法3重點與本票範例全解析》
本票簽立時,「到期日」可有可無,但對應的法律規範也有所不同,以下筆者將進行比較:
比較項目 | 記載到期日 | 無記載到期日 |
說明 | 須等到本票到期後,才可以主張票據權利。 | 視為見票即付。 |
法律效力 | 兩者效力相同 | |
提示日 |
本票到期那天開始,3年內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 | 發票日起算三年內,隨時可請求支付票款。 |
追索權 | 若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無法償還,法院將發給債權人「債權憑證」,還款法律效力遞延三年,該憑證每3年需換發一次。 | 與本票記載到期日相同 |
本票償還風險 | 時間風險:需待本票到期方可進行催討,無法確保到期前債務人財務情況。 | 隨時可進行催討,可視債務人財務情況催討,償還機率較高。 |
本票靈活性 | 低 | 高 |
債務人若無法履行付款義務,債權人可能面臨資金損失,故以本票進行交易時,須注意以下幾點:
若本票有載明「禁止轉讓背書」,並記載受款人姓名,那就無須擔心本票被有心人士拾取或盜用,若無禁止轉讓背書標記,可透過法律程序處理,避免票據被他人濫用。以下是本票遺失後的處理步驟:
關於本票裁定,根據票據法第123條指出,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」。故當債務人不願意清償本票債務時,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,這種裁定具有強制力,允許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,以追回未支付的款項。
延伸閱讀:《本票裁定是什麼意思?裁定流程及費用詳細說明》
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標準向法院繳交費用,也就是債權人可直接依本票上所寫的票面金額,照下表向法院繳費聲請本票裁定:
標的金額 | 繳交費用 |
9萬9999元以下 | 500元 |
10萬 - 99萬9999元 | 1,000元 |
100萬 - 999萬9999元 | 2,000元 |
1,000萬 - 4,999萬9999元 | 3,000元 |
5,000萬 - 9999萬9999元 | 4,000元 |
1億元以上 | 5,000元 |
當本票裁定結果出現後,若債務人未進行抗告,債權人就可進行本票裁定後續,也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透過查封、扣押債務人財產來實現還款。若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確定對方名下沒有財產,或是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,您可向法院取得「債權憑證」。若您確定對方名下沒有財產,或是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,您可向法院取得「債權憑證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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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裁定具有一定的時效性,若無在以下時間內進行下一步,將導致本票中斷時效。
文具店本票具法律效益,故可至文具店、書局等地就近購買即可。
若付款人無法付款,則需透過法律途徑追索,才能收回款項。
保留債務清償證明,如匯款紀錄。未來雙方若有爭執時,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」或「債務人異議」訴訟,請求法院確認債務已清償且撤銷強制執行。
正常情況會收到,在法院處理本票裁定時,通常不會進行開庭審理,而是透過書面審查後,將核發本票裁定以「合法送達」方式傳送給債務人(例如債務人的住居所或本票的付款地,具體視案件情況而定),若債務人10內未提出異議或抗告,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。
若本票在法院裁定規定的期間內完成本票裁定,並在本票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,該本票則維持三年效期,三年後本票即將到期若債務人仍然無法償還負債,債權人可向法院換發「債權憑證」,延展本票效期。
若債務人無法履行付款義務,當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後,可能會影響債務人信用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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